案件名称: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保章、杨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687民初3868号
所属地区:海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8公开日期:2018-06-08
当事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保章,杨吉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868号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明,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保章,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杨吉英,女,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保章、杨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于保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息88756.26元(利息计至2017年8月20日),本息合计138756.26元。

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杨吉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23日,原告根据与被告于保章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杨吉英签订的保证合同,举借给了被告于保章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日为2008年1月23日。

至今被告于保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吉英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曾就该笔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送达问题被驳回起诉,现原告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无果,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于保章、杨吉英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