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曹祖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91执1448-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18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曹祖元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44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中营寺9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祖元,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祖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曹祖元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枝江百里洲分理处银行账户人民币75551.02元,2017年12月18日本院依据(2017)鄂0191执144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名下在无可供和便于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