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圣华,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寻乌县。
被执行人凌小春,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寻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兰与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燕兰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1775元。
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至今分文未履行。
因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圣华、凌小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陈燕兰约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