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阳正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圣德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沈和执字第2246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5公开日期:2017-12-20
当事人:沈阳正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圣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正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4359-8。

被执行人辽宁圣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074379-0。

申请执行人沈阳正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圣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辽宁圣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正大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的违约金。

权利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车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