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必勇、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缙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122财保111号
所属地区:缙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12-18公开日期:2018-10-09
当事人:赵必勇,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财保111号申请人:赵必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2717666790C。

法定代表人:沈滨刚。

申请人赵必勇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账号:13×××52保全金额为400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账号:13×××52保全金额为40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