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2717666790C。
法定代表人:沈滨刚。
申请人赵必勇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账号:13×××52保全金额为400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开户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账号:13×××52保全金额为40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