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与徐延昌、刘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82民初13704号
所属地区:汝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8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徐延昌,刘富国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37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7207T。

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子,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延昌,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富国,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徐延昌、刘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