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孙孟西、曹玉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0112民初3938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4公开日期:2017-12-25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39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

负责人:刘彦巍,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

被告:孙孟西,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曹玉书,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李保义,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付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庭审前,原告邮储银行提出申请,对被告付志成撤回起诉及撤回其他被告对付志成贷款形成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振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孟西偿还借款本金31820.10元、利息12630.86元,合计44450.96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被告曹玉书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8774.56元,合计63774.56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被告李保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856.28元,合计68856.28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至贷款履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2日,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分别向邮储银行借款50000.00元,期限14个月,年利率13.5%,约定2015年3月22日还清全部款项,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

邮储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截止到2017年1月17日,孙孟西、曹玉书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孙孟西尚欠借款本金31820.10元、利息12630.86元;曹玉书尚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8774.56元;李保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856.28元。

被告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未答辩。

原告邮储银行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营业执照。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

证明被告身份;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三份。

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贷款金额、利率、期限;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三份。

证明被告借款时间、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5、借据结清试算信息详情单三份。

证明截止到2017年1月17日前产生的利息;6、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证明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贷款联保协议,对各自的借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

经对邮储银行提交证据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分别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共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主要内容为: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分别向邮储银行借款50000.00元,期限14个月,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

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

联保责任为,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组成联保小组,对借款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当日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分别借款5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22日,并分别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

借款到期后,孙孟西、曹玉书偿还部分借款本金。

截止2017年1月17日,孙孟西尚欠借款本金31820.10元、利息12630.86元;曹玉书尚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8774.56元;李保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856.28元。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

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邮储银行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义务,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结果。

邮储银行请求孙孟西、曹玉书、李保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孟西自本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