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殿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1181民初1897号
所属地区:北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4公开日期:2018-01-05
当事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殿芬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897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

被告冯殿芬,女,1969年11月9日,地址:北安市。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殿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