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永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7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永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地下道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陈永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永牛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娄某证言、被告人陈永牛酒后所驾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7---1108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云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许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陈永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