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玮,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程龙与被告朱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玮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诉讼费由朱玮负担。
事实及理由:朱玮因需要资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程龙借款110,000元,承诺2个月还款,还款期满后,朱玮拖延还款,至今本息未付。
朱玮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玮因需要资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程龙借款1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个月,朱玮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程龙按约提供了借款,朱玮于还款期满至今未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朱玮向程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现程龙要求朱玮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程龙借款本金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朱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李仁骥二〇一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