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廖慧梅、朱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102民初6720号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1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廖慧梅,朱鹏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72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

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赢、罗芳,系该行员工。

被告:廖慧梅,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朱鹏程,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廖慧梅、朱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