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跃、蔡关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26执5047号
所属地区:浦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22公开日期:2018-08-04
当事人:唐跃,蔡关仲,任军涛
案由:nan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5047号申请执行人唐跃,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蔡关仲,男,1992年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任军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邯郸城县。

本院在执行唐跃;蔡关仲与任军涛(2017)浙0726执504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3366号调解书已于2017年0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唐跃;蔡关仲于2017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军涛支付执行款1135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保全,系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除此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