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014722。
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海森与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4月5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市××水路××楼××单元××北××房屋××套。
2007年9月4日被告计划将兴达通苑小区地下一层9号平面车位出售给原告,被告收到原告车位款18万元,但是双方没有签订车位买卖合同,被告至今也没有将车位交付给原告业主使用。
被告没有合法理由收到原告18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元成不当得利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两张2007年9月4日收据,其上共载明为“今收到张元成壹拾捌万元¥180000.00,系付通苑地下一层9号平面车位,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
”可以认定本案系原告购买被告地下车位引发的不动产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请以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