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花平(系高士强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个体户,住X县X东街X小区X排X号。
被执行人:李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无业,住X县X镇X村X区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士强与被执行人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士强与被执行人李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