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义生与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镇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2625民初382号
所属地区:镇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0公开日期:2018-05-11
当事人:张义生,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5民初382号原告:张义生,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镇远县冶炼厂退休工人,住镇远县。

委托代理人:田维隆,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云盛矿业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青溪镇江光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5841480248。

法定代表人:唐小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莉,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学文化,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义生诉被告贵州云盛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维隆、被告贵州云盛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贵州云盛矿业公司向原告张义生支付家电货款2356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先后到原告经营的“镇远县义生家电经营部”(已注销)购买格力空调,截止至2015年8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560元未支付。

2016年10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承诺于2016年12月底付清货款。

因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贵州云盛矿业公司承认原告张义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由原告经营的“镇远县义生家电经营部”于2016年3月25日注销。

原告在经营“镇远县义生家电经营部”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家电,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对账单》,载明:“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商余镇远义生家电货款金额23560元,(大写金额贰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

计划2016年12月底付清。

”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镇远县义生家电经营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账单》、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阳分局出具的《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贵州云盛矿业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