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李普红与被执行人张双平、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垣曲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827执588号
所属地区:垣曲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21公开日期:2018-07-17
当事人:李普红,张双平,赵江云
案由:nan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李普红,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双平,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中条支行负责人,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赵江云,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中医医院退休职工,住垣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普红与被执行人张双平、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双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已穷尽法律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