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白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83刑初2000号
所属地区:南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5公开日期:2018-06-04
当事人:黄白安
案由:危险驾驶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20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白安(曾用名黄祥安),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查获,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白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鸿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2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白安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紫坑村出发往四黄村铺锦其家中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黄高铁桥下路口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被告人黄白安未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

2017年9月23日22时30分,经霞美卫卫生院护士抽取被告人黄白安的血样送往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黄白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白安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白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档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证人黄某的证言、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白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白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白安已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白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白安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白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会霞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澍杭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叶瑞锴主要法律条文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