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启学,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彝族,文盲,农民,住昭阳区。
1999年因犯猥亵妇女罪被原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兰,又名王琴,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汉族,文盲,农民,住昭阳区。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启学、李文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启学、李文兰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了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文兰、马启学途经马启学家附近时,遇见吕某和张某两个小孩在沟边玩耍。
马启学在和吕某、张某的交谈中得知吕某和张某手中有大量现金后,便意图据为己有,马启学将两个小孩身上有钱的事告知李文兰,李文兰便以亲戚的钱被两个小娃娃偷了为由,联系杨某帮忙将钱要回来,杨某又联系了其朋友潘某2帮忙,在马启学的指引下,李文兰、杨富宏和潘雨开车赶到昭阳区213国道昭麻二级公路边的一坟山处找到了吕某和张某,由杨某和潘某2从吕某和张某处搜走现金一万余元,李文兰在车上等候。
杨某上车后便将抢来的钱交给了李文兰。
事后李文兰分给马启学部分现金,剩余的现金据为己有。
另查明,吕某和张某被抢走的现金系吕某盗窃所得,吕某和张某均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启学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马启学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没有李文兰大,原判没有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违法;李文兰打了两个电话问自己小孩的位置和小孩是否有钱,仅起通风报信的作用,不知道抢劫过程及赃款分配,自己没有参与实施抢劫行为,李文兰送了500元及一些东西给自己,不是分赃;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减少罚金。
李文兰提出上诉称:自己只是骗小孩的钱,不属于抢劫,只骗到6000元;自己系初犯、偶犯,自己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2时许,吕国壮(未满十四周岁)在昭阳区旧圃镇三棵树村十一组131号一拖拉机下面盗窃了李荣的现金20000余元。
后吕某到铁匠村找张某(未满十四周岁)玩耍,并给了张某3000余元现金。
随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启学、李文兰去马启学家途中,遇见吕某、张某在沟边玩耍,马启学看见吕某、张某手中有大量现金,意图占为己有,马启学将此事告知李文兰,二人通过预谋。
李文兰以亲戚的钱被偷为由,联系杨某、潘某2帮忙将钱要回来。
在马启学的指引下,李文兰、杨富宏和潘雨开车赶到昭阳区213国道昭麻二级公路边的一坟山处找到了吕某和张某,李文兰指使杨某和潘某2从吕某和张某处搜得现金一万余元。
杨某上车后将抢钱交给李文兰。
事后李文兰分给马启学部分现金,剩余的现金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9日12时许,失主李荣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其放在昭阳区旧圃镇三棵树村十组131号李林家门口一拖拉机旁边的包被盗,包内有现金28260元;2017年1月4日19时许,吕某到公安机关报称“2016年12月29日下午在昭阳区水果批发市场附件213国道坎下被两名男子抢走现金2万余元”。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先后在李文兰家中、马启学家附近将两人传唤到案。
(二)被害人陈述李荣陈述,2016年12月29日,其放在昭阳区旧圃镇三棵树村十社的烂拖拉机下面的28260元现金被盗。
吕某陈述,2016年12月29日12时许,在三棵树中学附近一辆拖拉机机头下盗窃了用咖啡色皮包装着的28000余元现金并到铁匠村找张某。
自己和张某在沙沟边遇见马启学,请马启学帮忙买手机。
马启学让我们等到太阳落山的时候有车来接我们去清官亭,马启学走后从一辆面包车上来了三人,两男子揪着我们,把身上的10000余元和自己给张某的钱搜走。
(三)证人证言张某证实,2016年12月29日中午,吕某拿出2万余元现金给自己看,先后给了自己3000余元,放了2600元在家里。
准备进城去玩,在新沟桥遇见马启学,马启学看见我们的钱掉在地上。
他喊出租车来接我们进城,马启学让我们在坟山玩到太阳落山才进城,吕某拿了叠钱给马启学帮忙买手机,马启学走了几分钟,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两个男子,揪着我们衣领,将我和吕某身上的钱搜走。
后来把放在家里的钱还给了吕某。
杨某证实,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李文兰称她亲戚家的一万多元钱被两个小孩偷了,叫自己去帮忙要回来,自己叫了潘某2一起去。
在车上李文兰打电话给一个男的问了两个小孩的位置。
自己和潘某2从两个小孩身上拿到16000余元交给李文兰,李文兰给了自己和潘某2每人1000元,后又把钱还了李文兰。
证人潘某1与杨某相同证实。
耿召熊(李文兰之子)证实,2016年12月29日下午,李文兰打电话自己未接,后李文兰说想让自己和她去要钱,后她叫杨某帮忙去要。
过了两天,李文兰在家里数钱,问她哪来的钱,她叫不要管。
严玉凤证实,2016年过年前的一天,杨某说帮李文兰要过钱,后来和杨某、潘某2去还了李文兰1000多元钱。
赵志珍(杨某之母)证实,杨某被公安机关抓后,打电话问李文兰,李文兰说她请杨某他们去帮她要了1万多元钱。
(四)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文兰辨认,确认昭阳区水果市场背后二级路路边地里就是杨某、潘某2向两名小孩要钱的地点;经马启学辨认,确认昭阳区水果批发市场停车场围墙下面是接到李文兰等人电话的地点、昭阳区旧圃镇红泥闸村十二组一沟边是遇到张某的地点。
张某、吕某分别对杨某、马启学、李文兰进行了辨认确认。
经吕国状辨认,确认昭阳区旧圃镇三棵树村十一组131号李林家门口一拖拉机旁边就是其盗窃包及钱的地点;昭麻二级公路水果批发市场后面500米左右坟山就是被两名男子抢走钱的地点。
(五)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向李文兰扣押了手机一部。
(六)中国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