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明鹏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5刑更349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2-28公开日期:2018-01-16
当事人:赵明鹏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349号罪犯赵明鹏,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日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25日调入通辽监狱。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赵明鹏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七次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5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八个月,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七次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5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