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显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5刑更365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2-28公开日期:2018-01-16
当事人:赵显君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365号罪犯赵显君,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科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显君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赵显君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通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情形,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并改正,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在乌塔其监狱出入监区服刑期间,因打架被罚思想改造分5分。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五次(即2015年11月一次,2016年3月一次,2016年7月一次,2016年12月一次,2017年7月一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扣分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