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家瑞与崔海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淮执字第00694号
所属地区:蚌埠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9公开日期:2017-12-14
当事人:宋家瑞,崔海传
案由:nan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宋家瑞,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崔海传,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宋家瑞申请执行崔海传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4831元,本案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4831元。

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