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海龙与高玉德、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0302执恢389号之二
所属地区:鸡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24公开日期:2018-01-10
当事人:王海龙,高玉德,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恢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高玉德,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高玉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高玉德、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