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孙荣奎,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权,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施治林与被告刘良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施治林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