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5019施治林与刘良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012民初5019号之一
所属地区: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4公开日期:2018-09-29
当事人:施治林,刘良权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19号之一原告:施治林,男,194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孙荣奎,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权,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施治林与被告刘良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施治林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