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秀芳、施三阳等与安庆市立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826民初1744号
所属地区:宿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1公开日期:2018-03-08
当事人: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安庆市立医院,郑元喜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744号原告:徐秀芳,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施三阳,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徐秀英,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徐小芳,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国,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长星,系该医院院长。

被告:郑元喜,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与被告安庆市立医院、郑元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