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三阳,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徐秀英,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徐小芳,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国,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长星,系该医院院长。
被告:郑元喜,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与被告安庆市立医院、郑元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芳、施三阳、徐秀英、徐小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