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目前考核得分8个表扬余143分。
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建议对其裁定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宁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366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