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长喜,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侯云和与王长喜债务执行一案,永吉县法院作出(1998)永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长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长喜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阿里巴巴、支付宝、京东账户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吉县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