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大虎,男,吉县人。
本院在执行冯大虎盗窃罪、抢夺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大虎未履行(2013)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大虎名下登记有晋L589**号五菱牌车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