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岸,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0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公主岭市岭西街领秀世家小区东侧马路上,被告人姜岸同王某、杨某因打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姜岸与出租车司机崔某相互殴打,崔某将姜岸脸部划伤,被告人姜岸将崔某左手小手指打伤。
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左手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岸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岸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公主岭市岭西街领秀世家小区东侧马路上,被告人姜岸同王某、杨某因打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姜岸与出租车司机崔某相互殴打,崔某将姜岸脸部划伤,被告人姜岸将崔某左手小手指打伤。
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左手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岸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岸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岸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