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岸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381刑初675号
所属地区:公主岭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5公开日期:2018-01-11
当事人:姜岸
案由:故意伤害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6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岸,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0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公主岭市岭西街领秀世家小区东侧马路上,被告人姜岸同王某、杨某因打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姜岸与出租车司机崔某相互殴打,崔某将姜岸脸部划伤,被告人姜岸将崔某左手小手指打伤。

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左手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岸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岸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公主岭市岭西街领秀世家小区东侧马路上,被告人姜岸同王某、杨某因打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姜岸与出租车司机崔某相互殴打,崔某将姜岸脸部划伤,被告人姜岸将崔某左手小手指打伤。

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左手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岸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岸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岸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