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德山、黄生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121执664号之二
所属地区:长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29公开日期:2018-07-19
当事人:杨德山,黄生敢,周多文,裴源
案由:nan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德山,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黄生敢,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周多文,女,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裴源,男,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现住长丰县,申请执行人杨德山与被执行人黄生敢、周多文、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生敢、周多文、裴源未依法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生敢名下有房产,位于长丰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