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崔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崔丽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25日,罪犯崔丽萍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丽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