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丽萍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1刑更423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2-11公开日期:2017-12-28
当事人:崔丽萍
案由:诈骗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4231号罪犯崔丽萍,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崔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崔丽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25日,罪犯崔丽萍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丽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