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海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德仲字第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400元,仲裁费10174元。
权利人至2017年12月21日受偿50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