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4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仁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钟仁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20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梅中法刑执字1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钟仁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钟仁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仁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74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
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96.6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仁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于严重暴力罪犯,又是累犯,故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
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