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超与裴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0103民初11027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3公开日期:2018-03-16
当事人:孟超,裴宇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11027号原告:孟超,男,1984年6月8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宇超,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孟超与被告裴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2500元;二、判令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借款期限内利息共计3600元,借款期满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未还款数额22500元为标准,按月息1%计算);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被告因进货需要,通过黑龙江辰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

签订借款协议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现金1100元,剩余28900元由原告在同一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在招商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62×××08。

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且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7月30日起,每月30日为还款日,被告每月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下:本金为借款总额除以12个月,利息为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上述还款由被告于每月还款日前存入前述收到借款的银行账户,由黑龙江辰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划转至原告账户。

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均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归还欠款本金7500元,但被告自2015年10月30日至今尚未归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

裴宇超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6日,原告孟超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被告从孟超处借款30000元,还款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分12个月偿还,每月30日偿还本金2500元,利息300元,还款方式为被告自愿授权孟超代其通过第三方在被告招商银行卡(62×××08)中划转。

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孟超向被告支付借款现金1100元,剩余28900元由孟超支付至被告上述银行卡中,被告收款后向孟超出具借条一份。

被告按约定归还三个月本金共计7500元后,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今未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并按法律规定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