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童继新与姜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82民初19905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9公开日期:2018-05-30
当事人:童继新,姜福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9905号原告:童继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福根,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童继新诉被告姜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姜福根支付原告童继新货款人民币111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代理费6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童继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福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树脂材料,2016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8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若逾期,从欠款之日起每月按欠款的3%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催讨费用(含律师费)。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代理费6000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福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继新货款111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