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绩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824民初730号之一
所属地区:绩溪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24公开日期:2018-08-02
当事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维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24民初730号之一申请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会山路电信通讯楼。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维伟,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维伟名下的皖A×××××宝马牌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绩溪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宋维伟的皖A×××××宝马牌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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