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彭定红汪国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12财保37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7-30公开日期:2018-09-07
当事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璧山国氏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汪国发,彭定红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财保373号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2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826369T。

负责人丘濬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国氏五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保家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268U。

法定代表人汪国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汪国发,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彭定红,女,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国氏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汪国发、彭定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94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