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民周与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冀0404民初989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20公开日期:2018-09-12
当事人:王民周,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404民初989号原告:王民周,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霍北村东(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432163X0。

法定代表人:任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12号新时代商务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尉迟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民周与被告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恒物流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冀04**民初959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为巨恒物流公司,被告为王民周,第三人为邯郸人力资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