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霍北村东(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432163X0。
法定代表人:任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12号新时代商务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尉迟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民周与被告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恒物流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冀04**民初959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为巨恒物流公司,被告为王民周,第三人为邯郸人力资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