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小臭,曾用名何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2018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臭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至10月份之间,被告人何小臭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化名“王明”,以能够代办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44090元。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何小臭虚构能够直接办理十万元以上信用卡提额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7月份,被告人何小臭虚构能够直接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小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为证。
有被害人周某、郭某、李某陈述、被告人何小臭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
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为证。
有被害人周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交易明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为证。
有被害人郭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截屏为证。
有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屏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何小臭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小臭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何小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9090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