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105执2046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7-24公开日期:2018-08-28
当事人: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nan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05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南京四桥经济园标房6栋212室。

法定代表人:胡翠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田,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和熙文化广场16幢2单元707室。

法定代表人:胡孟群,职务:总经理。

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南京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7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2018年4月25日前、5月25日前、6月25日前归还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4万元、4万元、43350元。

因被执行人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南京华畅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