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阳向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益部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益部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履行职责为由,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益部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