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纪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113行初148号
所属地区:贵阳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03公开日期:2018-08-29
当事人:申纪明
案由:nan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黔0113行初148号起诉人申纪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18年6月28日,本院收到申纪明的起诉状,原告申纪明称,被告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在2004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管理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2004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管理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2、被告向原告给予道歉;3、被告给予原告精神赔偿费用一元。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申纪明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