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补春燕与蒲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16民初629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16公开日期:2018-08-31
当事人:补春燕,蒲宏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6民初6295号原告:补春燕,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代理。

被告:蒲宏,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补春燕与被告蒲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希琳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补春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蒲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补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原告受邀到被告承包的吉林省长春市国信地产项目做木工。

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等12人劳务费35000元,并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一张欠条,承诺在春节前付清。

但欠款逾期后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未付。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蒲宏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至11月,原告受邀到被告承包的吉林省长春市国信地产项目做木工。

完工后,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12人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吴刚等12人人工工���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限于春节之前全部付清。

欠款人:蒲宏(签字并捺印),2014.11.8.”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款。

另查明,欠条涉及的12人分别以蒲宏为被告向本院起诉。

12名债权人自行分割并确认了各自的债权金额分别是:吴刚3000元、补春燕3000元、杨朝军2500元、肖红梅2500元、陈明党2500元、唐秀华2500元、刘连全2500元、阳小英2500元、陈德发3500元、刘吉祥4000元、杨建军3000元、伍凯3500元,合计3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等12人出具了欠条,且该12名债权人对该欠款属于按份共���,其在欠款总额范围内确认了各自的欠款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故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