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钱金峰与被执行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1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钱金峰135150元工程款,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70000元,余下的6515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款汇原告钱金峰开设在建设银行的账户:62×××07。
二、如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一期违约,则原告钱金峰不放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钱金峰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就本案纠纷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元,由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第二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由康小军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5150元,利息64872元,案件受理费1628元,执行费2925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金135150元偿还,不计算利息。
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偿还851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628元,执行费292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