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术宝,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覃玉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柳州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广香与被执行人闫术宝、覃玉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得款10387.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广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术宝每月支付400元给申请执行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2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秦宏黔审判员谢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 曼 妮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