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广香、覃玉露、闫术宝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0204执363号
所属地区: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7-12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何广香;覃玉露;闫术宝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何广香,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闫术宝,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覃玉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柳州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广香与被执行人闫术宝、覃玉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得款10387.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广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术宝每月支付400元给申请执行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2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秦宏黔审判员谢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      曼      妮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