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性,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邵某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经过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82执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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