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山东省兰陵县。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临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安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他犯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鲁刑四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鲁04刑更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8年6月12日以鲁枣狱减建字[2018]第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于2018年6月20日至24日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左安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兑现表扬六次。
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等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安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8000元未履行。
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左安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的审批表、狱内收支及消费证明、罪犯对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解释说明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