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文华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202行初149号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26公开日期:2018-08-04
当事人:石文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nan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皖1202行初149号原告石文华,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栋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05011762Q。

法定代表人杨增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广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师博,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华诉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