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兰州市西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变过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变过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