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王变过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甘0104民初1599号
所属地区: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24公开日期:2018-08-16
当事人:王变过,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4民初1599号原告王变过,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兰州市西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变过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重庆九蜀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变过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