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骆春茹、卢俊宏等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181财保40号
所属地区:都江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7-16公开日期:2018-09-03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卢俊宏,骆春茹,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81财保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649、651、653、655号。

负责人:段强,行长。

被申请人:卢俊宏,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申请人:骆春茹,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四组1幢。

法定代表人:王瑞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申请人卢俊宏、骆春茹、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都江堰市兴堰安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重庆路269号7栋4单元3楼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提供担保函对上述保全事项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都江堰市兴堰安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重庆路269号7栋4单元3楼4号房屋(权0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