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411民初1284号
所属地区:攀枝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30公开日期:2018-09-03
当事人: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411民初1284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4475892R,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东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梅容,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6764673256W,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续鲁。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